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来自如下三个规定: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1.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2.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3.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4. 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5.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1.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2.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3.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该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
1.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2.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4.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5.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6.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三)《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各地区2019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该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更新,已通过各地区生态环境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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